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556號債 權 人 丁日昌即茂昌土木包工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及負責人印文。 ㈡請確認利息起算日。 ㈢確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局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若有誤載,併請更正。「鍾」或「鐘」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