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023號聲 請 人 盛玄燁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應限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而所在不明者,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於民國105年11月2日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8樓之1遺失票據號碼AE2435991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70,000元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嗣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具狀更正票據金額為 新臺幣300,000元),為此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查,該系 爭支票業經第三人吉泰空調設備有限公司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且系爭支票已於105年11月15日經提示,此有陽信商業銀 行向上分行所提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顯見系爭支票所在即非不明,不符首揭條文意旨,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