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21號聲 請 人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