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08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寰達有限公司 相對人兼法 陳嘉洪 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寰達有限公司及陳嘉洪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⑴寰達有限公司⑵陳嘉洪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分別依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均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寰達有限公司於102年9月27日及104年7月10日均以陳嘉洪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27,000,000元及53,500,000元,並以契約約定有借款期間、利率計算方式及應按月繳納本息,如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外,另有違約金之計收。詎相對人不依約定繳息,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欠借款本金59,324,6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本院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借據2件、約定書2件、個別商議條款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1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件、其他約定事項3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1件(以上均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1日具狀陳報意旨略為:其與聲請人 就續約日期之本金、利息計算基礎仍有糾葛等語。惟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所有權人及權│ │ ├───┬────┬───┬───┬──────┤ ├─────┤利範圍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1│臺中 │外埔區 │內水尾│ │308 │建│8996 │所有權人:陳│ │ │ │ │ │ │ │ │ │嘉洪。 │ │ │ │ │ │ │ │ │ │權利範圍:全│ │ │ │ │ │ │ │ │ │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及權│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利範圍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 ├─┼──┼───────┼────────┼───────┼──────┼──────┤ │1│ │臺中市外埔區內│鋼筋混凝土造 │第一層:408.68│陽台:132.38│所有權人:寰│ │ │ │水尾段308地號 │層數:2層 │第二層:330.79│ │達有限公司 │ │ │1229├───────┤ │突出物:44.62 │ │權利範圍:全│ │ │ │臺中市外埔區二│ │總面積:784.09│ │部 │ │ │ │崁路385巷79號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