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75號聲 請 人 黃繼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宣燁、潤宏實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究為「1,100,000元」或「860,000元 」,若為前者,應徵聲請費2,000元,尚不足1,000元,應補繳;若為後者,併請更正。)? 二、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因票據號碼CH6054875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66條第1項及第124條規定,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潤宏實業有限公司非發票人應為誤載,併請更正。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