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801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銀輝紙業有限公司、銀星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戴君彥、戴源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銀輝紙業有限公司、銀星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戴君彥之姓名是否正確(彥或諺),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