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657號聲 請 人 信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萱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人信竑機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地。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