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727號聲 請 人 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朱蕙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繳費期間至9/23日止) 、提供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及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