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872號聲 請 人 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景明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志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 正提示日期為何?(本件為到期日前之提示未合法),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