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891號聲 請 人 連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忠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票載付款地:「向營業所」之地址為何。 ㈡確認本件聲請之本票三紙其請求金額分別為何(票面金額 共180萬,惟請求金額為160萬,請敘明各本票請求之金額)。 ㈢確認系爭本票提示日期為何。 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狀面當事人欄未記載法定代 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