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662號聲 請 人 張妘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靜智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李靜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提出相對人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提出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表,以釋明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