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64號聲 請 人 奇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昇 代 理 人 楊盤江 上聲請人對相對人全球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張文揚、黃芳銘、白仰傑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文揚、黃芳銘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向相對人張文楊戶籍地「台南市○○區○○路○段0000巷00弄00號」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