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2號上 訴 人 黃國清即正成土木包工業 被 上訴 人 文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元營造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萬1304元(計算式:618萬7610元+4萬8093元+17萬1395元+22萬2456元+5萬3138元+1萬8612元=670萬1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1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