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7號上 訴 人 潤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籃清泉即邑達企業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日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1,3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