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箕萬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石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5年度建字第45 號民國106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5,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16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