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9號 上 訴 人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吉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995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