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7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水及家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銀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勤隆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5年9月5日具狀提出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63,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8,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