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4號 原 告 鍾介晉 訴訟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複 代理人 賴素貞 被 告 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被 告 京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戴孟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8日上午10時45 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被告間之加盟契約書原本及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