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介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5,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 定有明文。上訴人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雖具狀提起上訴,惟未由其法定代理人於聲明上訴狀上簽名或蓋章,上訴人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應一併補正,逾期未補正,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