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41號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俊岦 代 理 人 陳呈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賴瓊珠 附表: ┌───────────────────────────┐ │㈠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之「綜合信用報│ │ 告書」。 │ ├───────────────────────────┤ │㈡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皇后商行、春天歡唱廣場於聲請人聲請│ │ 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 │ 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 │ 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㈢聲請人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 │ 、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000元。 │ ├───────────────────────────┤ │㈥請說明本件聲請消債調解時債權人共為七人,惟現聲請更生│ │ 時債權人僅列四人,請說明債權人人數減少之原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