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楊大永 被 上訴人 李裕男 訴訟代理人 李炯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 月3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04年沙簡字第11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10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 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簡易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主張及陳述除與原審判決記載相同者茲予引用外,並補陳: ㈠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請求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故得以 修復費用為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即新品替換舊品,應予折舊。原審未予審酌被上訴人修繕費用應予折舊,顯有違誤。 ㈡聲明: ⒈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被上訴人之主張及陳述除與原審判決記載相同者茲予引用外,並補陳: ㈠被上訴人住宅房屋毀損之情形,業經原審法官及鑑定人於 104年7月27日到場履勘屬實,上訴人主張應計算折舊等語,實無理由。 ㈡上訴人損壞的物品均已不堪使用,鑑定機關所認定之修復費用,均屬必要費用,被上訴人並未受有額外利益。且二樓鋁窗工程與三樓木作工程,施作前均須破壞牆壁與磁磚,並施作防水滲漏措施,此部分之材料及費用亦應一併考量。另如採用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累計折舊額,其總和亦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10分之9。 ㈢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件不爭執及爭執事項: ㈠不爭執事項 ⒈上訴人於民國102年3月15日凌晨5時許,手持石塊丟向被 上訴人位於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住處,毀損該屋3樓之玻璃、牆壁、窗框、木門、門框、紗門、窗 簾等物。 ⒉被上訴人所有上開房屋係於88年1月27日興建完成。 ⒊上訴人同意給付被上訴人房屋毀損之修繕費用。 ⒋經臺中市直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結果,所需修繕費用(未含稅)詳如附表所示。 ㈡主要爭點: ⒈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之修繕費用,是否應計算折舊?⒉上訴人應給付之合理修繕費用為何? 四、法院之判斷: ㈠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02年3月15日凌晨5時許,手持石塊 丟向被上訴人位於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住處,毀損該屋3樓之玻璃、牆壁、窗框、木門、門框、紗門、 窗簾等物之事實,業據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富鉅建材有限公司報價單、鵝牌科技有限公司估價單、水立方企業社估價單、國誌防水工程行報價單等為證。且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亦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375號刑事判決判處毀損他人物品 罪,共二罪,各處拘役三十日確定,有該案起訴書、書判決在卷可稽,並經原審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375號 卷(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02年12月3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20024566號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 他字第5102號卷、103年度偵字第264號卷)核閱屬實。另兩造對於上情亦不爭執,故上訴人確有本件毀損被上訴人物品之行為,堪可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為民法第196條所明定。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 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參見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被上訴人所有房屋之部分設施,因上訴人之故意行為導致毀損,依上開說明,上訴人自應負賠償責任。又系爭房屋之修繕,其中木作工程之門斗、木門片;鋁窗工程之鋁氣密拉窗;窗簾工程之百葉窗及布簾,既係以新品更換被毀損之舊品,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茲說明如下: ⒈木作工程部分: 依附表所示,三樓門斗及三樓實木門片之材料費用合計為11,000元(計算式:4500+6500=11000)、拆裝工資為3,500元。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房屋附屬設備之其他設備之耐用年數為10年,而被上訴人之房屋係於88年1月27日興建完成 ,有使用執照一份在卷可按,計算至被毀損之102年3月15日,使用期間約為14年又2月,已逾耐用年數。再者,採 用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者,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 累計折舊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10分之9,故逾 耐用年數之房屋,其殘值為10分之1,則被上訴人木作工 程之門斗及門片材料費用應予折舊,扣除折舊額後,殘值為1100元(11000×1/10=1100),加計拆裝工資3,500元 ,費用應為4,600元(計算式:1100+3500=4600)。 ⒉鋁窗工程部分: 依附表所示,鋁氣密拉窗之材料費用為19,200元、拆裝工資為3,600元。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房屋附屬設備之其他設備之耐用年數為10年,而被上訴人之房屋係於88年1月27日 興建完成,已如前述,計算至被毀損之102年3月15日,使用期間約為14年又2月,已逾耐用年數。再者,採用定率 遞減法計算折舊者,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累計折 舊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10分之9,故逾耐用年 數之房屋,其殘值為10分之1,則被上訴人鋁窗工程之鋁 氣密拉窗材料費用應予折舊,扣除折舊額後,殘值為1920元(19200×1/10=1920),加計拆裝工資3,600元,費用 應為5,520元(計算式:1920+3600=5520)。 ⒊窗簾工程部分: 依附表所示,二樓橫百葉及三樓遮光布簾之費用合計為5,440元(計算式:1440+4000=5440)。又依行政院所頒「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房屋附屬設備之遮陽設備之耐用年數為5年,而被上訴人之 房屋係於88年1月27日興建完成,已如前述,計算至被毀 損之102年3月15日,使用期間約為14年又2月,已逾耐用 年數。再者,採用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者,其最後1年之 折舊額,加歷年累計折舊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10分之9,故逾耐用年數之房屋,其殘值為10分之1,則被上訴人窗簾工程之費用應予折舊,扣除折舊額後,殘值為544元(5440×1/10=544)。 ⒋綜上,被上訴人可請求之合理修繕費用扣除折舊後為26, 664元(即木作工程4600元+油漆工程16000元+鋁窗工程 5520元+窗簾工程544=26664元)。 ㈢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為民法第229條所明 定。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被上訴人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翌日即10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 ㈣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所受財產上之損害,於26,6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 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1、2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高英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 │ 項次 │ 品 名 規 格 │ 金額 │ 備 註 │ │ │ │(新台幣元)│ │ ├──────┼─────────────────┼─────┼─────┤ │壹、木作工程│⒈三樓門斗 h236×90 │ 4,500 │ │ │ ├─────────────────┼─────┤ │ │ │⒉三樓實木門片 h192×82 │ 6,500 │ │ │ ├─────────────────┼─────┤ │ │ │⒊拆裝工資 │ 3,500 │ │ ├──────┼─────────────────┼─────┼─────┤ │貳、油漆工程│⒈材料 │ 2,500 │ │ │ ├─────────────────┼─────┤ │ │ │⒉吊車 │ 8,000 │ │ │ ├─────────────────┼─────┤ │ │ │⒊戶外油漆修補工資 │ 2,500 │ │ │ ├─────────────────┼─────┤ │ │ │⒋室內修補工程收尾油漆 │ 3,000 │ │ ├──────┼─────────────────┼─────┼─────┤ │參、鋁窗工程│⒈鋁氣密拉窗(綠反射玻璃) h157×130│ 19,200 │ │ │ ├─────────────────┼─────┤ │ │ │⒉拆裝工資 │ 3,600 │ │ ├──────┼─────────────────┼─────┼─────┤ │肆、窗簾工程│⒈二樓橫百葉 │ 1,440 │ │ │ ├─────────────────┼─────┤ (含安裝) │ │ │⒉三樓遮光布簾 │ 4,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