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書萍 被 告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欣 被 告 黃淑賢 李文仁 李家福 李佩宜 李東樺 黃美珍 胡宇杰 呂瑞雲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對被告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之請求管理費之金額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故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25,0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 │編號│被告姓名 │請求金額(新臺幣) │ ├──┼──────────┼──────────┤ │一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72,672元 │ ├──┼──────────┼──────────┤ │二 │黃淑賢 │125,760元 │ ├──┼──────────┼──────────┤ │三 │李文仁 │43,896元 │ ├──┼──────────┼──────────┤ │四 │李家福 │63,000元 │ ├──┼──────────┼──────────┤ │五 │李佩宜 │72,600元 │ ├──┼──────────┼──────────┤ │六 │李東樺 │43,896元 │ ├──┼──────────┼──────────┤ │七 │黃美玲 │76,800元 │ ├──┼──────────┼──────────┤ │八 │胡宇杰 │14,400元 │ ├──┼──────────┼──────────┤ │九 │呂瑞雲 │12,000元 │ ├──┴──────────┼──────────┤ │ 合計 │525,02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