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91號原 告 吳銘建 現於臺中監獄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志泰即立偉企業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