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 告 林慧玲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勲、桓鎧電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06,5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