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鄉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鞏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3,1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