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運送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51號原 告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運送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1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 132萬74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王 嘉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