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薪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72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禹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5,0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又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提出起訴狀 繕本或影本,並請補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乙份俾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