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79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原告與被告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張譽瀚間撤銷信託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對被告張譽瀚有新臺幣(下同)2,920 萬6,227 元之債權,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信託登記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與設定抵押權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有害其債權。並聲明:⒈被告於民國105 年7 月24日,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信託契約(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行為(物權行為)應予撤銷;⒉被告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5 年7 月26日經地政務所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⒊確認被告間就上開土地、建物所為,經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以105 普登字第135990號收件,於105 年7 月26日登記之2,000 萬元抵押權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不存在,均應予撤銷;⒋被告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足見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及第三、四項之訴訟標的不同而提起客觀合併之訴(即撤銷信託行為與塗銷抵押權行為),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先予指明。 (二)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原告起訴主張其對被告張譽瀚有2,920 萬6,227 元之債權額;而依原告陳報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第二類謄本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額為575 萬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24平方公尺×105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 萬5,000 元+臺中 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76平方公尺×105 年度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 萬5,000 元+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建物之現值25萬元=575 萬元),揆諸首揭說明,應從低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價額即575 萬元核定第一項、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三)其中訴之聲明第三項及第四項部分:原告起訴主張其對被告張譽瀚有2,920 萬6,227 元之債權額;而依原告陳報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第二類謄本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額為575 萬元(計算式同前),揆首揭說明,應從低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價額即575 萬元核定第三項、第四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四)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150 萬元(計算式:575 萬元+575 萬元=1,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3,2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洪翊薰 附表: ┌──┬───────┬──────┬──────┬─────────┐ │編號│ 土地/建物 │ 面積 │105 年度每平│ 現值 │ │ │ │(平方公尺)│方公尺公告現│ (新臺幣) │ │ │ │ │值(新臺幣)│ │ ├──┼───────┼──────┼──────┼─────────┤ │ 1 │臺中市北區東義│ 24 │5 萬5,000 元│ 132 萬元 │ │ │段0224-004地號│ │ │ │ ├──┼───────┼──────┼──────┼─────────┤ │ 2 │臺中市北區東義│ 76 │5 萬5,000 元│ 418 萬元 │ │ │段0225-003地號│ │ │ │ ├──┼───────┼──────┼──────┼─────────┤ │ 3 │臺中市北區東義│樓層面積合計│ │ 25 萬元 │ │ │段01383建號( │104.49平方公│ │ │ │ │門牌號碼:臺中│尺 │ │ │ │ │市北區青島一街│陽台6.41平方│ │ │ │ │34號) │公尺 │ │ │ │ │ │花台2.76平方│ │ │ │ │ │公尺 │ │ │ ├──┴───────┴──────┴──────┼─────────┤ │ 合計 │ 575 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