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70號原 告 陳弘廷 原告與被告華泰軒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