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13號 原 告 籃清泉即邑達企業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潤宏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6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24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 費9,3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