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36號 原 告 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智 上原告與被告陳世展、魏碧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16,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