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61號 原 告 陳志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宇即大佑實業社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6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