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46號 原 告 晟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鑫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3,8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併請確認、更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