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益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7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2萬844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79,5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00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