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85號原 告 鎮立工業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貴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郁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9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5,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