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0號原 告 陳建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仁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2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5萬21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王 嘉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