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劉東啟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等六人(訴狀內提及被告李玉生,當事人欄則僅以之為公司法定代理人,請確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合計6,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