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生進出口實業有限公司及楊雅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9,803 元,應繳裁判費35,1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6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