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洪桂花即嘉聯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鎔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鎔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8,35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