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3號原 告 台茂高分子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杜瑞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浚威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7,150 元,應徵收裁判費43,47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42,9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