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余卉卉 被 告 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間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既非對於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惟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原告如獲勝訴 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原告如未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 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判費1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