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7號原 告 全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吉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09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80,6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832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