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股東名簿記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028號 原 告 江文華 江慕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 被 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湖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本院於105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其股東名簿內所載如附表二各自編號所示之原告應分配之股份,變更股東登記為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主張: 被告股東之一即訴外人林清媄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60萬股記名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林進湖所占有,而林清媄於民國101年7月5日過世後,林清媄所有之上 揭系爭股票由繼承人即原告共同繼承,原告並起訴請求林進湖交還系爭股票,上開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3年重家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所認定,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 惟原告持上開確定判決及證明書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請求林進湖交付系爭股票時,林進湖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表示系爭股票已遺失,原告因此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然當原告就系爭股票取得除權判決,而於105年4月16日寄發臺中民權路郵局第637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請求被告將其股東 名簿上所載之原股東林清媄,變更為原告,並發給原告新股票時,被告竟拒收存證信函,原告因此提起本訴。 ㈡對被告抗辯所為陳述: 上揭案件業已確定,被告所為抗辯,全屬無據。又股票本可重印,被告本可將系爭股票重新印製成各30萬股發給原告,並無任何困難;況本件原告僅請求被告變更股東名簿上之股東姓名及持股份數為原告2人各30萬股,並非重新印製股票 ,是被告所為抗辯,顯係推託之詞,並無理由。 ㈢聲明: 1.被告應將其股東名簿內所載如附表2各自編號所示之原告 應分配股份,變更股東登記為原告。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抗辯: 1.系爭股票非林清媄所有,係林進湖借名登記在林清媄名下,林進湖於林清媄生前,並未贈與林清媄,故應屬林進湖所有。詎臺中高分院卻為原告為有利之判決,令林進湖及被告難以接受。 2.上揭60萬股之系爭股票共69張,票面股份數有10萬股2張 、1萬股43張、1千股30張;然原告主張按原告江文華30萬股、原告江慕容30萬股之股份數登記,對有歧異之股票如何分配,實屬有疑。 ㈡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如為不利之判決,請准被告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林進湖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為林清媄之父親,且為原告江慕蓉之外公,復係原告江文華之岳父。被告之原股東林清媄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60萬股系爭股票,原為林進湖所占有,林清媄於101年7月5日過世後,林清媄所有之 上揭系爭股票由原告共同繼承,林進湖應將系爭股票給付原告等情,業經臺中高分院以103年重家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所認定;嗣林進湖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127號 民事裁定駁回林進湖之上訴而確定。原告持上開確定判決及證明書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請求林進湖交付時,林進湖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表示系爭股票已遺失,原告因此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並於105年4月16日寄發臺中民權路郵局第637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請求被告將其股東名簿上原股 東林清媄變更為原告,並發給原告新股票時,被告拒收存證信函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中高分院103 年度重家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書影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本院家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執行調查筆錄、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921號公示催告影本、本院105年度除字第104號民事除權判決影本、臺中民權路郵局營收股存證號碼637號存證信函影本、信封袋影本等為證(參 本院卷第8至26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認此部分事實 ,堪予認定。 ㈡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左列事項:一、各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二、各股東之股數;發行股票者,其股票號數。三、發給股票之年、月、日。公司法第169條第1項第1、2、3款定有明文。次按股份之轉讓,非將受 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型態,登記股份總數及已發行股份總數均為普通股161,186,000股,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 )1,611,860,000元之事實,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在卷可證(參本院卷第35至37頁),而被告之股東名簿上所記載之股東即原被繼承人林清媄之60萬股系爭股票,既經臺中高分院103年度重家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所認定,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 認定屬林清媄之遺產,應由原告等繼承取得系爭股票,除林進湖本人有將系爭股票交還予原告之義務外,另依前揭公司法第169條第1、2、3項、同法第165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自應將其股東名簿內所載如附表二各自編號所示之原告應分配之股份,變更股東登記為原告。是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其所設置之股東名簿所載如附表二各自編號所示之原告應分配之股份,變更股東登記為原告,揆諸前揭規定,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㈢被告雖抗辯:上揭60萬股之系爭股票共69張,票面股份數有10萬股2張、1萬股43張、1千股30張;然原告僅主張按原告 江文華30萬股、原告江慕容30萬股之股份數分配登記,對有歧異之股票如何分配,亦甚堪疑等云云。然按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事項,由董事3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 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一、公司名稱。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三、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四、本次發行股數。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記名股票應用股東姓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公司法第16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林進湖既稱 將所保管之系爭股票遺失,被告自有重新發行印製合於原告2人所應取得之股份數予原告之義務。況本件原告僅係請求 被告應將其股東名簿內所載如附表二各自編號所示之原告應分配之股份,變更股東登記為原告,與被告是否重行印製系爭股票無涉,是被告此部分所為抗辯,顯屬無據,自無可採。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其股東名簿內所載如附表二各自編號所示之原告應分配之股份,變更股東登記為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經核均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華鵲云 附表一: ┌───────────┬──────────┬───┬────┬────┐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票面別│張數 │股份數 │ ├───────────┼──────────┼───┼────┼────┤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F-0000208 │10萬股│1 │100,000 │ ├───────────┼──────────┼───┼────┼────┤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F-0001304 │10萬股│l │100,000 │ ├───────────┼──────────┼───┼────┼────┤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92~113 │1萬股 │22 │220,000 │ ├───────────┼──────────┼───┼────┼────┤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1152~1156 │l萬股 │5 │50,000 │ ├───────────┼──────────┼───┼────┼────┤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1258~1263 │1萬股 │6 │60,000 │ ├───────────┼──────────┼───┼────┼────┤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1465~1468 │1萬股 │4 │40,000 │ ├───────────┼──────────┼───┼────┼────┤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78~101 │1仟股 │24 │24,000 │ ├───────────┼──────────┼───┼────┼────┤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4320~4325 │l仟股 │6 │6,000 │ ├───────────┼──────────┼───┼────┼────┤ │ │合 計 │ │69 │600,000 │ └───────────┴──────────┴───┴────┴────┘ 附表二: ┌──┬───┬──────────┬────────┬───────┐ │編號│原告 │被繼承人(即原股東)│被繼承人所遺股份│原告應分配股份│ ├──┼───┼──────────┼────────┼───────┤ │1 │江文華│ │ │30萬股 │ ├──┼───┤林清媄 │60萬股 ├───────┤ │2 │江慕蓉│ │ │30萬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