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3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素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興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訴字 第1335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0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