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05號 原 告 國立臺灣美術館 法定代理人 蕭宗煌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歐特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瑞英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又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 ,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第一項之訴訟,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如仲裁成立,視為於仲裁庭作成判斷時撤回起訴。仲裁法第4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兩造間存有仲 裁協議,本院乃於民國105年7月21日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將本件提付仲裁;嗣兩造於仲裁程序中仲裁成立,並由仲裁人於106年8月3日作成105仲中聲和字第4號仲裁判斷,有仲裁判斷書及仲 裁案件卷宗可稽,是本案仲裁程序業已終結,爰依聲請將本院於105年7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部分之裁定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