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鴻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月桃 送達代收人 甘妮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興鞋業有限公司間105年度訴字第1456 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