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03號上 訴 人 昱彤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芸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