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優利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駿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祥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 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0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