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黃國書 被 上 訴人 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6月20日第 1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5萬4960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