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65號上 訴 人 邱聖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胖子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8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此費用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蔡秋明